close
2008/02/21 00:17


筆者發現綠卡事件發生以來,綠營不斷聲稱:綠卡失效(或放棄綠卡)只有兩種方式,第一就是去填I-407表,第二就是經過移民法庭裁決。但是很奇怪的,綠營居然舉不出任何一條移民法或判例,來證明「只有」透過這兩種方式,放棄綠卡才算生效。其實不只是他們找不到,筆者也找不到,因為根本沒有。

有時候我真不知道他們是用什麼方式面對自己的眼睛。比如我曾舉過一個案例:Chavez-Ramirez v. INS 1986。其實這案例廣泛地被其他移民案件所引用。一般讀者不需要用什麼特別的法律工具,只要在搜尋引擎中打幾個關鍵字,就是一堆相關判例跑出來。怕筆者扭曲原意?各位網友閒來無事,可以隨便挑個案子,下載下來當故事書讀,就會發現:放棄綠卡,持卡人的意圖與行為,才是最重要的因素。

那如果還沒有經移民法庭判決前呢?馬英九「現在的狀況」就是綠卡身份終止。不然如何取得觀光簽證並用以「入境」美國?這點綠營人士完全沒有合理解釋。有人說可以隨團簽證。那「入境」呢?你什麼時候看過整團包裹入境?

硬咬別人綠卡有效,既沒有法律依據,又無法解釋現況,這不是存心抹黑,造業嗎?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筆者一向認為法律是寫給人民讀的,不是只寫給律師或法官讀的。每個人都該親近法律,不管我的看法為何,你也可以用你自己的角度試著去解讀,不用刻意花一大篇文字指摘別人扭曲法律,自己卻對法律條文一點看法都沒有。

大家可以試著讀那篇USCIS Interpretation 318.4。很短,網路上查得到【註一】。那不是法條,卻是很好的例子。讀完再回來看「綠卡」(永久居留權)的原始法律定義(美國移民法INA §101(a)(20)):

The term “lawfully admitted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means the status of having been lawfully accorded the privilege of residing permanently in the United States as an immigra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mmigration laws, such status not having changed. (永久居留權就是「根據移民法所賦予『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國』的特許,而且『此身份未曾改變過』。)

這裡有幾個重點:第一,綠卡是一種給外國人的特許(privilege),不是一般所謂的基本人權(right);第二,綠卡身份必須連續(such status not having changed),持卡者的身份一旦改變,綠卡身份就隨即終止。

以馬英九的例子來說,馬英九舉家回國並擔任公職那刻,其實就已經構成了放棄綠卡的要件了。網友要是上到移民局網站,或是查到任何「放棄綠卡」的判例,都可以發現放棄綠卡的判定標準之一,就是在美國以外地區有無工作與主要住所。此外,申請觀光簽證當然也是放棄綠卡的意思表示。不管你同不同意,至少AIT沒意見,也發了四次非移民簽證。

有人說馬英九騙美國。第一,美國人有那麼好騙嗎?第二,真有一個總統能騙美國二十幾年,基本上對台灣也不是啥壞事。比方說:我們更容易發展許多尖端武器。

其次,當馬英九持觀光簽證進入美國,根據移民法INA §101(a)(20) 條,就是實質上的改變身份(change of status),從綠卡代表的「移民」身份改變成「非移民」身份。綠卡身份到此確定終結。

再來,若是馬英九綠卡沒終止,依據移民法211(a)及212(a)(7)(A)(i)(I)條,是不可以讓馬英九以觀光簽證入境的,這是移民官的法律責任。馬英九用觀光簽證入境美國大城市至少六次,這又是另一個實質證明。

筆者認為:馬英九的綠卡身份不止是失效,更精確的說,是已經終止。此外,放棄綠卡,不一定要填表才生效,也無須經過移民法庭判決才算生效,這點有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的判例支持。

最後,筆者還是相信,每個人都應該親近法律,就像應該多瞭解自己身體一樣。這有個好處,你對律師說的話,多少能培養一些分辨能力。

【註一】www.garygauvin.com/WebDocs/USCIS3184.pdf 另外,移民局網站(www.uscis.gov)也可查得同一文件。

【註二】如果不想鬧笑話,別相信國稅局的文件。因商業往來的關係,台灣很多人懂美國稅法。稅法上的各種居民定義跟移民法不同,是眾所皆知之事。綠卡有沒有效,唯一能決定的就只有移民法而已,沒有別的方法。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馬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